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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後,始得排放廢(污)水。」,爰此,事業排放廢水之行為如發生在排放許可證登記有效起始日之後,則未違反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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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5543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後,始得 排放廢(污)水。」,爰此,事業排放廢水之行為如發生在排放許可證登 記有效起始日之後,則未違反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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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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