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第二章第二節規定,滲出水之計畫處理水量,應考量各種條件設置調整槽,並依最大滲出水量及平均滲出水量設計各種處理設施,並規定計畫處理水量應依掩埋場之集、排水狀況,應考慮「掩埋場外集水區所匯集由外側雨水溝無法排出而流入掩埋場內之滲出水」、「掩埋場外集水區所匯集滲入地下而流至掩埋場內之滲出水」、「直接降至掩埋場內滲透流出之滲出水」三部分,採用適當之逕流係數及滲透係數;並依同設置規範第四章第二節規定,掩埋場外之排水設施及場區內之排水設施,其逕流量推估係以五至十年降雨頻率作為設計值。因此,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審查,應考量最大滲出水量及平均滲出水量,各項滲出水之來源、五至十年之降雨頻率、及適當之逕流係數、滲透係數加以審查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472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8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鄉鎮市一般廢棄物掩埋場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審查,應考量「一 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滲出水處理設施計畫處理水量規定加以審 查,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苗栗縣環境保護局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九○環三字第一二一三二號 函及九十年七月三十日九○環二字第一三二二五號函及民眾電子郵件 辦理。 二 依「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第二章第二節規定,滲出水之 計畫處理水量,應考量各種條件設置調整槽,並依最大滲出水量及平 均滲出水量設計各種處理設施,並規定計畫處理水量應依掩埋場之集 、排水狀況,應考慮「掩埋場外集水區所匯集由外側雨水溝無法排出 而流入掩埋場內之滲出水」、「掩埋場外集水區所匯集滲入地下而流 至掩埋場內之滲出水」、「直接降至掩埋場內滲透流出之滲出水」三 部分,採用適當之逕流係數及滲透係數;並依同設置規範第四章第二 節規定,掩埋場外之排水設施及場區內之排水設施,其逕流量推估係 以五至十年之降雨頻率作為設計值。因此,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審 查,應考量最大滲出水量及平均滲出水量,各項滲出水之來源、五至 十年之降雨頻率、及適當之逕流係數、滲透係數加以審查。 三 另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 (污) 水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 定,事業廢水除逕流廢水外,應於作業環境內以溝渠、管線或容器收 集,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並依「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 第三章第二節之規定,掩埋場周圍及底部需具備阻水 (不透水層) 及 集水、排水等設施,使外部之雨水等不致流入掩埋場;因此,掩埋場 之設計應具備阻絕設施防止外部雨水流入掩埋場,如設有阻絕設施者 ,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設計,得不包括「掩埋場外集水區所匯集 由外側雨水溝無法排出而流入掩埋場內之滲出水」、「掩埋場外集水 區所匯集滲入地下而流至掩埋場內之滲出水」部分滲出水。 四 有關一般廢棄物垃圾掩埋場專責人員之設置,掩埋場如有適當阻絕設 施阻絕掩埋場外集水區所匯集由外側雨水溝無法排出而流入掩埋場內 及掩埋場外集水區所匯集滲入地下而流至掩埋場內,其廢水產生量之 認定,應以掩埋場本身之滲出水量及直接降至掩埋場內滲透流出之滲 出水量為判斷。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