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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事業將廢水排放至農田水利會所管理之灌區集水區及灌排渠道,如其申請展延排放許可證之實際排放水量較農田水利會同意之排入量多,環保機關於審理排放許可時,應僅同意以農田水利會所同意的排放量作為許可該事業排放至灌排系統及灌區集水區之實際最大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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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5215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8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事業將廢水排放至農田水利會所管理之灌區集水區及灌排渠道,如其 申請展延排放許可證之實際排放水量較農田水利會同意之排入量多, 環保機關於審理排放許可時,應僅同意以農田水利會所同意的排放量 作為許可該事業排放至灌排系統及灌區集水區之實際最大排放量。 二、如事業之產能變更致實際廢水排放量增加,亦應先取得農田水利會同 意後,再申請變更排放許可證;惟若該事業已提出功能檢驗測定報告 ,證實最大產能下廢水處理設施功能足夠,於辦理變更時,該排放許 可證之變更僅辦理程序變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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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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