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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如事業明知為不實而仍以已死亡之負責人和已撤銷之營利事業登記名稱申報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資料,自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02695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有關事業申報不實,是否得以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分,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九○環水字第一一五○八號函。
          二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如事業明知為
              不實而仍以已死亡之負責人和已撤銷之營利事業登記名稱申報水污染
              防治法規定之資料,自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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