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八九環署水字第○○六八六四一號函,有關既設畜牧業因囿於土地相關法規之研修,無法立即取得土地依法可作畜牧設施同意文件,導致無法依畜牧法核發牧場登記證書,並由各縣市政府予以列冊專案審核者,可檢具「縣市政府列管名冊或申請人已提出畜牧場登記之收文證明」之辦理方式,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局)提供經其『列冊專案審核』者為之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759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12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八九環署水字第○○六八六四一號函,有 關既設畜牧業因囿於土地相關法規之研修,無法立即取得土地依法可 作畜牧設施同意文件,導致無法依畜牧法核發牧場登記證書,並由各 縣市政府予以列冊專案審核者,可檢具「縣市政府列管名冊或申請人 已提出畜牧場登記之收文證明」之辦理方式,應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農業局)提供經其『列冊專案審核』者為之。 二、有關既設畜牧業是否核屬「縣市政府列管名冊或申請人已提出畜牧場 登記之收文證明」對象,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局『列冊專 案審核』後,提供環境保護局辦理廢(污)水排放許可展延申請之審 核,避免權責及審核不一,影響人民權益。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