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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自來水法第十一條管制之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畜牧業,其申請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時,仍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登記或執照資料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06686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自來水法第十一條管制之水源水質水量保護
          區內之畜牧業,其申請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時,仍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許可、登記或執照資料。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