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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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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畜牧業每頭豬隻之排放廢水量計算,仍請依每頭豬三十公升認定,惟有特殊情形時,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可視個案資料之實際情況,對現場實際量測查核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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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544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9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畜牧業每頭豬隻之排放廢水量計算,仍請依每頭豬三十公升認定,惟有特 殊情形時,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可視個案資料之實際情況,對現場實際量測 查核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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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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