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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畜牧業每頭豬隻之排放廢水量計算,仍請依每頭豬三十公升認定,惟有特殊情形時,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可視個案資料之實際情況,對現場實際量測查核後認定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05443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2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畜牧業每頭豬隻之排放廢水量計算,仍請依每頭豬三十公升認定,惟有特
          殊情形時,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可視個案資料之實際情況,對現場實際量測
          查核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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