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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貴轄空軍基地指揮部如屬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事業,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之規定,事業輸送或貯存之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其有疏漏至污染水體者,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如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或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者,自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以同法第四十三條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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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5032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7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貴轄空軍基地指揮部如屬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事業,依事業水污染 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之規定,事業輸 送或貯存之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 維護及防範措施;其有疏漏至污染水體者,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 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如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 施、或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 管機關者,自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以同法第四十三條處分。 二、如地下輸油管線滲漏之地點或範圍位於水污染管制區內,請依水污染 防治法第二十八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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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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