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安養院或養護中心基本上係屬長期照護性質,與醫療機構所具之醫療行為有所不同,非屬水污染防治法中所列管之「醫院、醫事機構」事業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3388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5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安養院或養護中心基本上係屬長期照護性質,與醫療機構所具之醫療 行為有所不同,非屬水污染防治法中所列管之「醫院、醫事機構」事 業。 二、惟安養院或安養中心內附設診所,其設置之病床超過二十床或設計及 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超過二十立方公尺者,則屬水污染防治法 中所列管之「醫院、醫事機構」事業。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