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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五十條(修正後為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係規定事業廢水除逕流廢水外,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既設事業申請雨水與污水分流,於工程技術難以達成者,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得合流收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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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287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5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五十條(修正後為事業水 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係規定事業廢水除逕流廢水外, 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既設事業申請雨水與污水分流,於工程技術難 以達成者,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得合流收集處理。其立法目的在於 促使事業之雨水及廢水分流,以防雨水之進入,造成廢水處理設施之 負荷增加,若工程技術難以達成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始得雨水與 廢水合流收集,進入廢水處理場處理。事業之蒸氣冷凝水能否直接排 入雨水溝,與該條立法意旨不同,並不適用該條之規範。 二、蒸氣管路輸送中所凝結之冷凝水,通常水質佳,建議能收集並回收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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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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