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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大樓內之事業,其種類、範圍及規模如達本署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事業之分類、定義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事業別,以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事業列管之。同時如該事業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或其他活動場所所排放未與各類廢水接觸之生活污水,則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得適用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如大樓內之事業其廢水未達列管之標準,則其排放之廢水或污水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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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2776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5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大樓內之事業,其種類、範圍及規模如達本署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 日修正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事業之分類、定義及其他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事業別,以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事業列管 之。同時如該事業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或其他活動場所所排放未與 各類廢水接觸之生活污水,則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 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得適用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如 大樓內之事業其廢水未達列管之標準,則其排放之廢水或污水應符合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 二、關於二家或多家事業如為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者,其違反水污染防 治法相關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分別處罰;如以個別 方式處理其廢水者,則以個別之污染源管制之。 三、工業大樓或辦公大樓如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則 應以污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規定列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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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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