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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事業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時,如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要件之規定,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得不適用放流管制限值規定,自無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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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1537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3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事業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時,如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 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要件之規定,於故障 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得不適用放流管制限值規定,自無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條之違反。 二、對於事業之繞流排放,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 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除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廢(污)水不 得繞流排放,因此事業繞流排放如符合同條第二項及同辦法第十八條 故障報備之要件,則不構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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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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