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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排放許可證原登記之廢(污)水排放量之變更如係因產量減少致廢水產生量減少所致,尚非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變更登記」要項,不須辦理廢水排放量減少之變更登記,惟應依實際情形辦理檢測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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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1327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3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排放許可證原登記之廢(污)水排放量之變更如係因產量減少致廢水 產生量減少所致,尚非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變更登記」要項,不須辦理廢水排放量減少之變更登記,惟應依實際 情形辦理檢測申報。 二、若其主動申請變更廢污水排放量減少之許可登記時,為維護民眾權益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可予受理,除就事業水污染防治許可摘要表及依 水污法相關規定予以審核,並審慎查證確實未涉及水污染防治設施或 污泥處理設施之變更者,得免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免繳納審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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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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