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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對於事業未申請排放許可證而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因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排放許可,自無主管機關許可之放流口,尚非屬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範之範圍,自不應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以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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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101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2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對於事業未申請排放許可證而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因事業未向 主管機關申請排放許可,自無主管機關許可之放流口,尚非屬事業水 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範之範圍,自 不應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以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分 。 二、對於事業無排放許可證而排放廢污水者,請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 四條規定,以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分。如事業已取得排放許可證而 由未經許可之排放口排放,始依違反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 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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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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