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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祇要有廢(污)水產生,無論自行處理或委託處理,均需妥善管理其廢(污)水之產生、處理、回收、排放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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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6632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10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祇要有廢(污)水產生,無論自行處理或委託 處理,均需妥善管理其廢(污)水之產生、處理、回收、排放等事宜 。又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已明定廢(污 )水專責人員應執行業務,除管理、維護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正常 操作外,尚需執行其他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之業務。因而,事 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縱使其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當其廢 (污)水產生量達到一定水準或條件時,仍有其必要設置專責人員加 以管理,使放流水能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另本法所稱「廢(污)水產生量」係指實際廢(污)水產生量之最大 值,至於最大值之認定,應本於權責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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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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