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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有關排放放可證之核發與試車計畫之審查程序及執行細節,請貴處逕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及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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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620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9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排放許可證之核發與試車計畫之審查程序及執行細節,請貴處逕 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及權責辦理。 二、主管機關公告受理許可申請日後新設之事業,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檢具相關之試車計畫申請排放許可,而檢 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排放許可者,環保機關仍應受理人民之申 請案件,惟事業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規定之事項辦理排放許可 之申請,如經環保主管機關查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則依同法 規定處分。 三、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排放許可登記事項包 括「相關之工程計畫執行期間、試車期間與其預定及實際進度」,如 事業未依主管機關審查登記之工程計畫執行期間、試車期間與其預定 進度辦理,或未辦理許可變更登記而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可依違反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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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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