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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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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公司或公司之關係企業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或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所為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報空氣、水質水量或廢棄物類之檢測業務,得由該公司或該公司關係企業所屬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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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08849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3 月 17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 內容: |
全文內容:公司或公司之關係企業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 二條或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所為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報空氣、水質水 量或廢棄物類之檢測業務,得由該公司或該公司關係企業所屬之環境檢驗 測定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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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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