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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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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宜依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分,惟屆期後即可分別予以按次處罰,不必再次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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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807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1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宜依 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分,惟屆期後即可分別予以按次處罰,不必再次限 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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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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