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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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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事業申請排放許可經主管機關審查未符合規定,退件而未發證者,依「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三條規定,不得收取證書費;已繳納證書費者,應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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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797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1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申請排放許可經主管機關審查未符合規定,退件而未發證者,依「水 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三條規定,不得收取證書費;已繳納 證書費者,應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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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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