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係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終處置之各種設施。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者,包括依下水道法及其相關規定,應建設專用下水道之新社區、工業區或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據此依「下水道法」及同法施行細則明定之「新開發工業區」,於現階段水污染防治法之管制,歸屬於「污水下水道系統」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6345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2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係指公共下水
          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終處置之各種
          設施。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者,包括依下水道法及
          其相關規定,應建設專用下水道之新社區、工業區或指定之地區或場所。
          據此依「下水道法」及同法施行細則明定之「新開發工業區」,於現階段
          水污染防治法之管制,歸屬於「污水下水道系統」。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