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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係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終處置之各種設施。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者,包括依下水道法及其相關規定,應建設專用下水道之新社區、工業區或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據此依「下水道法」及同法施行細則明定之「新開發工業區」,於現階段水污染防治法之管制,歸屬於「污水下水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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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634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0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係指公共下水 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終處置之各種 設施。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者,包括依下水道法及 其相關規定,應建設專用下水道之新社區、工業區或指定之地區或場所。 據此依「下水道法」及同法施行細則明定之「新開發工業區」,於現階段 水污染防治法之管制,歸屬於「污水下水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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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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