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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所稱符合放流水標準,係指放流水中各項污染物均符合放流水標準所定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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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6071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事業排放廢水不符放流水標準,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查驗放流水中任何 一項污染物不符放流水標準均應視為未完成改善,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並復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86) 北市環 二字第三五九三二號函。 二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所稱符合放流水標準,係指放流水中各項污染物 均符合放流水標準所定限值。 三 主管機關稽查發現放流水任何一項污染物不符放流水標準,即表示事 業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性能及操作結果不符法規要求,事業應即檢討改 善至放流水任何一項污染物均符合放流水標準。若屆期仍有其他項目 未能符合放流水標準,則表示其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或功能仍有未 完善之處,故難謂改善完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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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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