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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若未依規定確實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其違反法令事實在先,不因其自行申請註銷設置登記在被查獲違規之前或之後而有所變動,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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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549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9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若未依規定確實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其 違反法令事實在先,不因其自行申請註銷設置登記在被查獲違規之前或之 後而有所變動,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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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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