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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之「按日連續處罰」,其起算日及暫停日請參照該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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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4313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7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之「按日連續處罰」,其起算日及 暫停日請參照該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二、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乃「行政執行罰」之性質,並非以當時之污染 行為決定,而係以「是否完成改善」決定;完成改善與否,係以事業 是否完成功能足夠設施工程,並檢具功能測試合格之文件,自行證明 具備功能足夠設備為要件;除非事業歇業不再經營,否則「執行」完 成前項改善工程超過限期之期間,每一日均應按日處罰,而不論該日 是否排放廢水或排放廢水是否合格,因此,按日連續處罰亦包含國定 假日及例假日。事業於按日連續處罰期間之「不生產」、「停止上班 」當日仍應按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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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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