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依據本署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六)環署水字第三六三四三號函送「研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處分後之後續管制事宜會議紀錄」六結論八:「未經許可設立之工廠排放許可證,不予核發」,請依該結論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403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2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一、依據本署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六)環署水字第三六三四三號函
              送「研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處分後之後續管制事宜會議紀錄」
              六結論八:「未經許可設立之工廠排放許可證,不予核發。」,請依
              該結論辦理。
          二、另事業申請變更事業名稱案,如非同一事業,應以新設事業案件處理
              。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