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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事業應於放流口設置累計型流量計測設備監測放流水量。事業如因實際狀況無法於放流口設置流量計測設備,而設置於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單元與放流口之間,且無繞流排放之虞者,地方環保機關可依權責視事實認定而准其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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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4163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7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第三款規定,事業應於放流口設置累計型流量計測設備監測放流水量 。事業如因實際狀況無法於放流口設置流量計測設備,而設置於廢水 處理設施處理單元與放流口之間,且無繞流排放之虞者,地方環保機 關可依權責視事實認定而准其設置。 二、事業產生之未接觸冷卻水,因實際狀況無法於放流口設置流量計測設 備,且該冷卻水排放無混雜作業廢水、洩放廢水之虞者,地方環保機 關可依權責視事實認定同意以取用冷卻水之流量計測設備代替之。 三、由於事業廢污水排放管渠形式流量各異,事業宜依個別需求選定合適 之計測設備,本署不另規範累計型流量計測設備種類、形式。地方環 保機關於執行查核時,請依權責判定其設備是否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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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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