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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事業廢水經過廢水處理設施處理,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後回收貯存使用,不屬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貯留行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5808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0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有關事業廢水經過廢水處理設施處理,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後回收貯存使
          用,不屬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貯留行為,復請查照。
說    明:復貴處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八五環三字第五七○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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