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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環保主管機關於審理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申請案時,應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視該申請案是否符合該法規定,並據以核發排放許可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050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環保主管機關於審理事業廢 (污) 水排放許可申請案時,應依據水污染防
          治法之規定,視該申請案是否符合該法規定,並據以核發排放許可。事業
          依水污染防治法取得許可,並不代表已符合其他法令規定。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