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環保主管機關於審理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申請案時,應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視該申請案是否符合該法規定,並據以核發排放許可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5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1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環保主管機關於審理事業廢 (污) 水排放許可申請案時,應依據水污染防 治法之規定,視該申請案是否符合該法規定,並據以核發排放許可。事業 依水污染防治法取得許可,並不代表已符合其他法令規定。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