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已核發排放許可之事業,如其營業規模改變以致其實際廢水量減少至公告限值以下,但其已經核可之設計最大日廢水量並未因而改變,應不得撤銷其排放許可及解除列管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6511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一  已核發排放許可之事業,如其營業規模改變以致其實際廢水量減少至
              公告限值以下,但其已經核可之設計最大日廢水量並未因而改變,應
              不得撤銷其排放許可及解除列管。
          二  有關本署公告之事業別定義中,關於廢水產生量之規定主要係針對事
              業不同規模之污染源加以管制,現今階段,仍屬必要。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