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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已核發排放許可之事業,如其營業規模改變以致其實際廢水量減少至公告限值以下,但其已經核可之設計最大日廢水量並未因而改變,應不得撤銷其排放許可及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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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6511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1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已核發排放許可之事業,如其營業規模改變以致其實際廢水量減少至 公告限值以下,但其已經核可之設計最大日廢水量並未因而改變,應 不得撤銷其排放許可及解除列管。 二 有關本署公告之事業別定義中,關於廢水產生量之規定主要係針對事 業不同規模之污染源加以管制,現今階段,仍屬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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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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