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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業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以環署水字第五○七七七號公告,並自八十四年十月一日施行,貴轄領有排放許可者應轉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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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5421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10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本署業於八十四年九月廿七日以環署水字第五○七七七號公告,並自 八十四年十月一日施行, 貴轄領有排放許可者應轉知辦理。其申報 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九月三十日前仍應依舊規定申報,十月一日起 依新規定辦理。 二 貴轄事業已提出申請自行檢測能力認定者,本署同意暫時認定其具有 自行檢驗測定能力自申請日至八十四年九月卅日止。 三 依據注意事項三、 (四) 規定,申報之水質水量採樣檢測,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可為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者,得自行辦理,爾後事業欲申請自 行檢驗測定能力認定者,請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辦理。 四 對應執行檢測記錄及申報之事業,應督促確實執行記錄,並於稽查作 業時不定時查核,對不確實執行檢測記錄者,應依管制之需要,增加 其申報之項目或頻率以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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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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