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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理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未經處理前」係指廢(污)水未經有學理依據之物理、化學或生物處理設施處理至符合管制限值前。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5077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0 月 0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 (污) 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未經
          處理前」,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前述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未經處理前」係指廢 (污) 水未經有學
          理依據之物理、化學或生物處理設施處理至符合管制限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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