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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者之按日連續處罰,請依本署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82)環署水字第二八九五二號函辦理。並可依該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加其檢測、紀錄、申報之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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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214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8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疑義案,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八四環三字第二五七八七號函。 二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二條規定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者之按日連續處罰,請依本 署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81) 環署水字第二八九五二號函辦理。並 可依該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加其檢測、紀錄、申報之頻率。 三 有關該法第三十三條所稱之「申報不實」情節,請逕依權責依個案事 實加以判定。 四 同條所稱之「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指從事業務之人依該法規定於其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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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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