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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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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事業未經許可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經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仍可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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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215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5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事業未經許可排放廢 (污) 水於地面水 體者,經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仍可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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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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