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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事業於「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發布或相關規定公告三個月後,始提出之工程計畫,不得適用該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核給工程執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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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889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3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事業於「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 (污) 水管理辦法」發布或相 關規定公告三個月後,始提出之工程計畫,不得適用該辦法第六十四 條規定核給工程執行期限。 二 事業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 (污) 水管理辦法」於發布或 相關規定公告後三個月內提出之工程計畫,若非屬駁回之申請案,得 於事業補件後繼續適用該辦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核給工程執行期限 ,惟補件以乙次為原則,並應嚴格查核其工程進度是否依計畫執行。 三 該辦法第五十條及第六十四條並無抵觸。第五十條規定既設事業雨水 與廢水分流於技術上難以達成者,需經主管機關的審查同意;第六十 四條所述「為遵行該辦法規定『需』進行工程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或 相關規定公告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工程計畫書,‧‧‧」。因此 ,若經主管機關同意合流收集者,自然無需分流工程,亦無第六十四 條之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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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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