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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該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規定,依同法第三十八條處罰鍰者,處分對象應為申報之管理人。又該系統經下水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為下水道機構者,已賦有下水道法之管理權責,即該下水道機構即為水污染防治法之管理人,因此,處分對象為下水道機構。但若該系統未申報管理人,且未被指定為下水道機構,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其處分對象應為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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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545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11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之規定, 該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規定,依同法第三十八條處罰 鍰者,處分對象應為申報之管理人。又該系統經下水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 為下水道機構者,已賦有下水道法之管理權責,即該下水道機構即為水污 染防治法之管理人,因此,處分對象為下水道機構。但若該系統未申報管 理人,且未被指定為下水道機構,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之 規定,其處分對象應為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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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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