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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公司未能取得工業區管理中心同意不納入污水處理廠證明文件,其申請排放許可證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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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375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10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本案業經本署八十三年九月三日邀集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 依下水道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工業區專用下水道排水區域之下 水,除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公告規定排洩於下水道之內。 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雨水及污水下水道分流地區,雨水 不得排洩於污水下水道,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不得排洩於雨水下水道 。 二 本案請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依研商「工業區內事業自行處理廢 ( 污) 水之條件」會議,第一案「工業區內事業自行處理之條件」之決 議事項辦理。該決議如下: (一) 工業區事業應依下水道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下水道排水區域內 之下水,除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公告規定排洩於下水道 之內。若經工業區管理單位同意事業切結自行處理,且污水處理廠 未規劃其廢 (污) 水量者,仍須經當地下水道主管機關核准,並專 管排放至區外之承受水體。 (二) 符合前項條件之事業,應將全部之事業廢水自行處理,並依規定申 請排放許可及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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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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