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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之「垃圾」係指廢棄物清理法中一般廢棄物之垃圾;所稱之「其他污染物」係指垃圾、水肥等列舉污染物以外,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四款污染物定義,經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或公告者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3563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之「垃圾」係指廢棄物清理法中一般
          廢棄物之垃圾;所稱之「其他污染物」係指垃圾、水肥等列舉污染物以外
          ,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四款污染物定義,經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或
          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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