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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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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事業之分類,係以事業從事之生產作業或服務之行為來規範,非僅以工廠登記證內所登載之業別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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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2601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6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事業之分類,係以事業從事之生產作 業或服務之行為來規範,非僅以工廠登記證內所登載之業別為依據。 二 事業如有二種以上不同部門分屬不同業別,所排放之廢水不易區分為 何種類別之廢水時,所排放之廢水應符合法定放流水標準中各相關業 別之各項管制項目中較嚴之限值標準;惟如廠方確實劃分各業別廢水 之排放系統,則可依各業別之排放標準分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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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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