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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事業之分類,係以事業從事之生產作業或服務之行為來規範,非僅以工廠登記證內所登載之業別為依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2601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1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一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事業之分類,係以事業從事之生產作
              業或服務之行為來規範,非僅以工廠登記證內所登載之業別為依據。
          二  事業如有二種以上不同部門分屬不同業別,所排放之廢水不易區分為
              何種類別之廢水時,所排放之廢水應符合法定放流水標準中各相關業
              別之各項管制項目中較嚴之限值標準;惟如廠方確實劃分各業別廢水
              之排放系統,則可依各業別之排放標準分別管制。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