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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本案主管機關應先查明該事業是否已確實依規定改善,且檢具必要文件報請查驗,若經確認已執行前述改善,則處理池崩裂,主管機關應查驗放流水水質,如不合規定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鍰,並通知就破壞部分完成改善之限期,於其改善完成後再進行功能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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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909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5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本案主管機關應先查明該事業是否已確實依規定改善,且檢具必要文件報 請查驗,若經確認已執行前述改善,則處理池崩裂,主管機關應查驗放流 水水質,如不合規定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鍰,並通知就 破壞部分完成改善之限期,於其改善完成後再進行功能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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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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