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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二款污水下水道系統意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設施。因目前工業區雨水下水道實際有收集、傳運廢污水之實,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之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含污水下水道及雨水下水道)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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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43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1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二款污水下水道系統意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 水道之廢 (污) 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設施。因目 前工業區雨水下水道實際有收集、傳運廢污水之實,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七條之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 (含污水下水道及雨水下水道) 排放廢 (污 ) 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且桃園縣政府已指定大園工業區 管理中心為下水道機構,負責其建設、管理。因此,工業區管理中心應依 下水道法建設處理該工業區下水道系統內之廢污水並管理排入下水道系統 之事業。環保單位則管制該系統之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進入系統外承 受水體之放流水。本案對於大園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稽查採樣宜於該 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 (污) 水之污水下水道及雨水下水道進入承 受水體前或系統內與系統外之交界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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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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