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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本案該廢水處理設施如屬共同出資建設、操作營運,則屬共同處理。如屬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建設,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僅負擔操作營運費用,則屬委託處理,該委託若所接受之廢(污)水屬同類事業之廢水則屬代理處理行為,非屬代理處理業。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604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1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一  本案該廢水處理設施如屬共同出資建設、操作營運,則屬期同處理。
              如屬國光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建設,金隆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僅負擔操作營運費用,則屬委託處理,該委託若所接受之廢 (污)
              水屬同類事業之廢水則屬代處理行為,非屬代處理業。
          二  屬共同處理者或屬代處理行為者,兩公司均應依規定申請排放許可。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