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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輸油管線漏油事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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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4039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10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貴管可視 轄境內水污染狀況,劃定水污染管制區並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應可解決類似問題。 二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二、污染 地面、池塘......或其他土地定著物......。」本案該小程單位施工 不慎挖破輸油管線污染河川......及地面等情事,如符咳上述規定, 自可依法處罰。 三 主管機關可考慮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七款之規定,公告該行 為為污染行為,作為日後處罰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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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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