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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之目的,係專責協助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廢污水處理、操作、維護、記錄、申報、改良及其他相關工作,各開業技師既然於技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如何得以專責協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為免事業因此而影響其廢(污)水處理之正常運作,故開業技師不得受僱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482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9 月 2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之目的,係專責協助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廢污水處理、操作、維護、記錄、申報、改善
          及其他相關工作,各開業技師既然於技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如何得以專責
          協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為免事業因此而影響其廢 (污) 水處理之正
          常運作,故開業技師不得受僱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專
          責人員。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