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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事業出具之停工、停業文件為該法第五十四條所稱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惟其復工(業)應依該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420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4 月 1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事業出具之停工、停業文件為該法
          第五十四條所稱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惟其復工 (業) 應依該細則第六十
          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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