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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事業出具之停工、停業文件為該法第五十四條所稱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惟其復工(業)應依該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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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42089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4 月 12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事業出具之停工、停業文件為該法 第五十四條所稱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惟其復工 (業) 應依該細則第六十 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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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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