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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事業未排放廢(污)水者則不適用該條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53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4 月 0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一  事業排放廢 (污) 水於地面水體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辦
              理,事業未排放廢 (污) 水者則不適用該條規定。
          二  又如事業單位廢 (污) 水以農、漁牧方式處理者,若該廢 (污) 水於
              農、漁牧處理後排放於地面水體或滲入地下水體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辦理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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