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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之規定,廢水係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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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572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2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之規定,廢水係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 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二 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四 條所稱廢 (污) 水產生量係指事業於說明二條件下所產生尚未經處理 前且尚未回收利用前之水量。 三 以產生量做為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依據之精神,在於 事業所產生之廢 (污) 水需經妥善之處理不得任意排放,該專責人員 即在妥善管理廢污水之產生、處理、回收、排放等事宜,故以產生量 認定而不以排放量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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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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