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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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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所稱相關事業技師包括畜牧技師,惟其執行簽證業務仍應依技師法之規定為畜牧場污染防治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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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323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1 年 08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所稱相關事業技師包括畜牧技師,惟其執行 簽証業務仍應依技師法之規定為畜牧場污染防治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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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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