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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所稱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中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足以認定之證明文件,不包括鄰長或里長出具之停工、停養或歇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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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249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1 年 07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所稱其他規定之証明文件中之其他經主管機 關指定足以認定之証明文件,不包括鄰長或里長出具之停工、停養或 歇業文件。 二 依臺灣省市區公所村里鄰核發人民申請証明事項,其「備註」明定: 「村里鄰核發人民申請証明,除上開事項外,非經省政府同意增列者 ,應免予發給證明。」查停工、停養或歇業之証明非屬村里鄰長核發 人民申請証明事項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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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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