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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所稱「經依法登記執業環境工程技師」係指依技師法規定執行業務之技師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544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1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所稱「經依法登記執業環境工程技師」係指依技師
          法規定執行業務之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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