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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明定,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並無可申請展延之規定。故養豬場排放廢水超過放流水標準,經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通知限期改善,其所為之改善,自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屆滿前完成;本案養豬場擬採停養措施,而以小豬飼養至成豬賣出後不再飼養為由申請展延期限,使上開規定應不予核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492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12 月 1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按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五條明定,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間不得超
          過九十日,並無可申請展延之規定。故養豬場排放廢水超過放流水標準,
          經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通知限期改善,其所為之改善,自應於主管
          機關規定之期限屆滿前完成;本案養豬場擬採停養措施,而以小豬飼養至
          成豬賣出後不再飼養為由申請展延期限,依上開規定應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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