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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完成改善,係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已依法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若僅以申請函及其附件送達主管機關,則尚難認定為完成改善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4020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11 月 2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完成改善,係擔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已依法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若僅以申請函及其附件送達主
              管機關,則尚難認定為完成改善。
          二  報名參訓及請領資格證書均屬個人之行為,不得做為暫緩或停止處罰
              之依據。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