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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完成改善,係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已依法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若僅以申請函及其附件送達主管機關,則尚難認定為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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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4020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0 年 11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完成改善,係擔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已依法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若僅以申請函及其附件送達主 管機關,則尚難認定為完成改善。 二 報名參訓及請領資格證書均屬個人之行為,不得做為暫緩或停止處罰 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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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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